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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诉讼程序上视为从未起诉,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原告仍有权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因为撤诉仅仅是在程序上予以终结,对原、被告、第三人,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所诉争事实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未作实质性处理,故原告或上诉人所撤回的也只是起诉或上诉的的诉讼权利而已,并不是放弃其实体权利,原告在撤诉后一定期间内可以随时起诉(婚姻案件法律规定如无特别情况,原告撤诉后在六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属于例外),亦不违反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可再次起诉。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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