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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
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办法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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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是指以自然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取得各项收益时依法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因为我国个人所得收益一般都为劳动所得,所以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公司代为缴纳,也就是代扣代缴,但也有自行申报的情况,一是年所得收益超过12万的个人,二是从多处获得收益的个人,三是在境外获得收益的个人,四是个人独资等类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包括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港澳台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获得收益所得的外籍人员,特别是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中国境内因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益,转让财产获得的收益以及购买中国境内企业公司证券股票获得的分红股利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及年终奖金)。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扣3500);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上述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如下: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1、发放工资时扣缴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 2、向地税申报缴纳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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