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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载明具体缴款计划,并提供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当事人递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二)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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