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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效力。(一)开发人员资质不全。(二)房屋权属有争议。(三)所售房屋存在抵押问题。(4)卖的房子是不能交易的...
在下列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1、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解除理由。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达到买卖房屋的目的。3、履行期限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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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的情形: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八、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买方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购买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二、达成约定的解除条件; 3、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 四、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6、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7、一手商品房的特殊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三、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五、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八、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 9)因开发商原因逾期一年以上产权证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或不能归责于双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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