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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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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由法院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法院将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法院将予以立案。若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法院在立案审查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若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于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3、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将进行证据交换。开庭时,法院将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将陈述案件事实并举证质证。若当事人申请回避,法院将进行询问。证人作证时,法院将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并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此外,法院将审理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的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 4、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可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将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立案。证据交换后,二审法院将直接进行裁决。 5、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当事人将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若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可在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法院将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立案。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起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话,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话,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话,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3、法院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十五日内进行答辩。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话,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的话,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三日进行公告。 4、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的话,可以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当事人不服裁决的话,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五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当事人十五日内进行答辩。二审审理维持原判的话,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若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的话,予以立案。证据交换的话,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开庭的话,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三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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