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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
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婚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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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标准为: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责任,造成配偶人身或精神损害的,其配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请求。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重婚 (1)我国《刑法》第258条已对重婚行为作出了规定,把重婚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其外延不宜太大,有配偶者与他人隐密同居的行为还是有别于重婚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没有解除,重婚者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证件等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而事实上的重婚则是指前婚尚没有解除,后婚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重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2)针对重婚的举证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对于法律上的重婚,举证相对比较容易,只需调取重新领取的结婚证即可。 (3)然而事实上的重婚的举证则比较困难,可以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证明: 第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向过错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举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 第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必定会形成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为认定重婚的证据。 当然,如果已经人民法院认定其犯有重婚罪,则无过错方就无需另行举证了。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不同,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行为,其在法律上须“履行婚姻登记”这一特定程序,方才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秘密与他(她)人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但它又是相对隐蔽的,不公开的,而且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因此,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的收集调取就尤为重要。 (2)在实践中,此种情况下的举证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无过错方通常会采取跟踪对方等行为来获取证据。这些取证的方式都不太合适,就其证据的效力应予以考虑。 (3)举证困难导致无过错方在请求救济的时候,不择手段,采取极端措施完成举证行为,使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其消极影响要远远大于积极影响,而且当事人举证的困难,给法院认定工作带来了不利。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有同居关系时应持审慎态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给第三人名誉造成损害。 3、实施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受到其他家庭成员侵害的暴力行为的统称,包括从杀人、重伤到虐待、遗弃等各种身体暴力行为。 (2)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表现为过错方对受害方长期的,习惯性的实施暴力行为,其次,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相对的严重性,一般都给受害方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因此,无过错方可以通过证明伤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此外,法院也应依法予以调查,积极地帮助受害方举证。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对此的举证当事人可参照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 离婚的时候,若是想要获得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那么就需要拿出相应证明对方重婚、或者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证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形下,若是对方不愿意支付赔偿金,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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