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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未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调

2022-02-06
1.若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就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作出明确约定,而集体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未对企业调岗进行概括性授权,此时双方则应当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可单方依职权调整劳动者至约定范围之外的工作岗位。 2.若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范围,则起实际工作岗位范围应以试用期满后所实际长期从事的工作为准,企业的调岗范围不得逾越该边界,且在履行地点上亦不得超出劳动者在合同订立时可预期的范围;至于可预期范围的确定,应根据缔约时企业的经营性质、营运规模、分支机构的分布、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双方缔约与交往的全过程(尤其是招聘广告中的岗位描述)等因素合理确定。 3.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中对用人单位调动权进行概括性授权,如存在“劳动者需基于用人单位经营需要,无条件服从企业安排”之条款,此类约定虽然可能并非均出自劳动者真实的意思表示,但鉴于劳资双方契约相对性和工会组织力量的介入,司法实践中一般宜作宽松解释,认可该授权的有效性,但尚需要对调岗给劳动者造成的不利等因素进行严苛审查,综合作出该合意是否实质为真的结论。 4.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既未对调职作出约定或概括性授权,也未达成新的书面变更合意,则进一步考察双方是否具有默示变更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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