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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最基础的权利是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如果违反法院禁令、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禁令的情节不属于严重的,则不会被撤销缓刑,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另外,缓刑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法院判决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由法院先行宣告定罪并判处刑罚,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再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限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
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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