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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申请,这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两种申请复议的方式之一。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客观形态。为了达到行政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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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很多公民就会很头疼,不知该如何是好。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该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由此,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公民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予以反映。同样,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需要申请人履行的,申请人如果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该依法履行。
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竞争一个执照。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发给A,B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发给自己,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人,A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支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则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发给自己,其主张与被申请人、A、B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这是根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此时,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复议中是否也应该追加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申请行政复议,特殊情况例外。 行政复议的,写好行政复议申请书,收集好行政机关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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