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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人员受重伤或死亡的;(2)直...
【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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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中国刑法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非法制造危险物质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的; 2、致使公私财产遭受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非法制造50克以上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等原粉、原液、制剂或2千克以上饵料的; 4、引发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传染病流行、暴发等危害共用安全的情形。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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