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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登记在出资证明...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不管是小公司还是大公司,都是享有权利的,同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小股东的权利:1、召集权2、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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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股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就可依法定的议事规则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按照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而转让其出资的股份。 (4)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建议和质询权 (6)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7)新股认购优先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从《》的规定看, 1、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普通股东权亦称一般股东权,依据股东拥有股份类别来划分的股东权利之一。公司普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普通股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参与权。股东大会召开时,享有表决权,因而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决策进行控制。 2、收益分配请求权。 3、优先认股权。 4、剩余财产请求权。在优先股和债权人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对公司的利润和资产拥有无限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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