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赔偿范围: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范围: ...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如下: 行政赔偿范围: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8、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申请书应当写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