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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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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他人的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决意而为”。但是,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观要件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值得深入研究的价值。诚如学者所言: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得贿赂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形形色色、手段不断地变化的受贿犯罪面前,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并根据主观恶性程度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保证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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