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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补偿标准: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护理费:(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四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分别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到十级伤残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是由《》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的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其次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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