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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通》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61条)《民通意见》第74条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8条)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错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第59条)
公司有权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通过增资决议,但股东是否决定增资不属于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增资优先认缴权没有优先权。可能导致增资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增资行为无效; 2、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增资无效; 3、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增资; 4、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对应的增资部分无效; 5、《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后,增资决议相应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合同部分无效,则与该合同条款无关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包括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清理结算条款等。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若合同部分无效,其他相关条款仍然有效。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以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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