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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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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和基层;(三)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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