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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胎政策出台之前,农村户口生二胎需满足哪些条件,农业户籍公民符合非农申请二胎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生第二子女: 1.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是二等二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4.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年满35周岁的; 5.夫妇双方都属再婚,男、女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只有一个孩子的; 6.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如果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要达到28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除外。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夫妇,带者病例、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有关证明、同胞兄弟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待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民,除超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三)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四)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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