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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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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到知名公立三甲医院就诊,降低整容失败损失(去找九院的专家,这里不做说明了)当由于整容机构原因导致整容失败时,患者第一时间应该到合法正规的医院查看,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及时止损。(二)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在接受整容过程中,要保留相关证据,以保证维权有据。比如对于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整容项目介绍、收费票据、诊断证明、采用的药物和器械以及医疗事故发生后自身的损失包括手术修复相关单据等都要妥善保管,这是我们维权的重要依据。(三)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社会上整容失败的医疗事故纠纷有很多,但为此维权的却是较为少见。这很大部分原因可能是患者顾及整容手术隐私羞于曝光不敢维权。但小编认为,生活在法治新时代,面对不法侵害我们应敢于维权,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自由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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