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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约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通常法院会判定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
离婚探视权关于时间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等相关方面内容,由当事人协议决定,男女双方无法就前述事项达成协商的,可以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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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为了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应尽可能在离婚协议中采取明确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以确保探视权的可操作性,避免误解。例如:双方结婚生子/子女(年月日出生)与女性生活,男性每月支付抚养费X直到独立生活,元。该男子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每月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一般来说,每月探视次数不宜过多,如果探视次数过多,会给双方带来许多不便,也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到孩子十岁以上,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也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转移孩子的独立意志。【案例】梁某(男)和黄某某(女)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了一个女孩。2018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合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梁由女方黄某某抚养,男方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教育医疗,教育医疗等费用以实际费用为准,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孩子成人。同时约定男方每周至少有两天的探视时间,可以根据男方的需要和男方住在一起,包括重大节假日的出行和居住。春节假期,男方接孩子,跟着男方回家,直到假期结束。男方父母来了,接孩子,跟着男方父母住一段时间。女方不得无故阻挠或拒绝男方的探视。但是从2019年3月起,梁某多次行使探望权被黄某某无故拒绝,并以拉黑梁某电话、微信、搬家等方式让梁某无法与黄某某取得联系,梁某对此十分不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黄某某诉往法院。经审理,法院发现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应视为该协议书是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中没有法律规定无效的理由,属于合法有效,应按本协议履行。案件事实清楚,探视权是梁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黄某某应在原告梁某探视时协助,不得阻碍对方正常行使探视权。但是,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判决】法院明确裁定,原告梁某可以每周探望一次婚生女梁,被告黄某某对此给予协助。具体探望方式:原告梁每周日9时至被告黄某某处将梁潇带走探望,最迟不应晚于当日21时将梁潇送回被告黄某某处;原告梁可以在几年的春节假期和梁潇一起生活7天。在此期间,他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告诉被告黄某某梁潇的情况。
孩子的探视权是我国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层面考量的一种权利,良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的维持将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
一、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二、次数规定: (1)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 (2)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三、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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