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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变更抚养权,应提交哪些证据

2021-11-20
夫妻离婚时,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子女由一方抚养。同样,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抚养一方不利于子女成长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监护权。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情况如下: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2、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那么如何收集变更监护权的证据呢?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有法律认可的抚养关系变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1、如果居住地经常变更,可以向对方租赁的房屋所有者了解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2、如果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以要求对方债权人出具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3、如果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医疗和医学鉴定部门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4、要求对方邻居、朋友出具对方长期不良习惯的证明,或者要求对方出具未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5、到对方工作单位,要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收入和工作变动。如果对方是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可以查询确定工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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