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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时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可以拒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验房时发现的问题一定要开发商确认并约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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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达到交房条件后会向业主发出交房通知书,业主根据合同约定要前去验房,如果开发商交房条件达标,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业主在验房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合同承诺的配套设施也到位,就要及时收房、领取钥匙并缴纳物业费。交房流程概括为: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业主验收——交相关费用、领取钥匙及两书——接收——委托办理房产证。 但如果因交通不方便等原因不去收房,就会违约。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由于买房人原因,未能按期交房的违约处理方式。这是开发商通知买房人收房后,约束买房人收房行为的一条。因为自交房后,由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转移到买房人;所购商品房质量保修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并作为物业管理费的始算日期等。 如果房屋有质量问题,业主可以在验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书面整改意见书,并督促开发商进行整改,等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收房。 交房时,开发商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看其与合同有无出入。反之,就不具备接房条件,购房人可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则承担延期交房责任。但业主领取钥匙并不代表放弃自己对开发商追究延期交房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维权的前提应是合法,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问题的解决。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可到相关部门投诉。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四)一个工程的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必须通过验收合格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 (五)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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