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你不是卫计委的工作人员,卫计委当然无权开除你的公职,而且保证,你的开除公职的文件不会是卫计委下达的。象在我们这儿,省委省政府就专门下达了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文件,在该省范围内,是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开除党籍;是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开除公职。至于你被开除公职,估计就是根据你省的相关法规及政策,由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计生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该政策的每一次重大变动,必将经过大量的论证,并有社会统计数据的支持,绝不能朝令夕改,这些,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从此意义上来讲,计生政策短时间内也无法发生重大改变。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只要当事人接受过处罚,缴纳过罚款的,不会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6人已浏览
573人已浏览
416人已浏览
5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