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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范围:(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3千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
备案的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3千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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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开制度规定中,明确提到工商机关应该公正、公开、及时的使用法律法规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本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廉洁政府、阳光政府和效率政府的基本要求公正、公开和效率之所以并列,在于它们的功能互补互促、相得益彰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否则,处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程序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B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不成立,应该不予以行政处罚并结案,不需要再次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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