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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诈骗金融机构如何定罪

2021-11-09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罪犯串通,为其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共犯论处。所谓串通,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诈骗前或者在诈骗过程中,与诈骗犯罪分子暗中勾结,共同讨论或者策划,配合诈骗犯罪分子,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要注意区分两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的行为性质。如果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只是提供帮助。这时候就要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下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果是贪污,就要以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要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侵占的,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以职务侵占罪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的;(五)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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