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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评估对象有什么呢?

2022-08-05
当然,在以往的国有企业改制或出售评估中,是否将国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其决定权为评估委托方,而评估机构也往往只是在评估报告中作诸如“本次评估范围只对委托方申报的资产为限”的模糊披露,而尚未明确披露该国有企业是否拥有这些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是否纳入了评估范围,在《意见》出台后,这一问题将变得相当明了,不管是待改制的国有企业还是评估机构,均应直面这一问题。新出台的《意见》在对资产评估阶段提出的规范中,明确要求“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这一规定使得这一争议已久的敏感话题得到了彻底解决。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评估范围的具体确定是由评估委托方(本文即指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进行了清产核资程序后决定的,《意见》中也对清产核资实施主体的责任作了重申:“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作为资产评估受托方的评估机构,应核实委托方的清产核资结果,特别是对应纳入而未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应提请委托方相应更改清产核资结果,将这些无形资产悉数纳入评估范围。对经向委托方提请后仍未将有关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的,应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明确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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