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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开证人来说是一种融资手段,对于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付款承诺,属于银行表外业务。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国内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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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注明“借条”字样 内容“今日借某某人(身份证号),现金多少元(大写金额),借款人某某某(身份证号),借款期限以及归还日期。”如果金额巨大还出借人应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担保人身份证号。 如果要求支付相关利息的还需注明利息金额 最后由担保人和借款人亲自签字,并由右手大拇指按手印,注明借款日期即可
信用卡借款是指银行根据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给予一定的额度,持卡人可以利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信用卡贷款偿还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本和分期偿还两种方式。
1、公安、检察、银行管理机构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银行管理机构可以尝试以检察机关牵头,通过研讨会、论坛、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讨论、论证,依法建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标准,对于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核心证据要统一证据标准,制定全面、易执行的标准化证据执行细则。对于证据链的关键部分如本金数额等,要加强复查监管。 2、建议在银行信用卡部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人员,提高案件调查效率。从各银行目前的情况来看,一般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配合司法机关的案件调查工作,各银行的报案、证据调取等工作往往由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案件调查的配合工作并非其“主业”,而是“副业”,这就导致了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调取证据积极性不高、对证据审核不严的情况,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在目前信用卡诈骗类案件高发的背景下,银行管理部门可尝试在各银行及主要分支机构设立法务机构或人员从事信用卡业务的法务工作,完成报案、证据调集等工作。 3、银行应加强发卡制度的完善。从长远看,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要从源头治理。银行管理部门应出台更为严格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对办卡人的身份、收入审核,建立公民信用网络,不盲目追求发卡数量,不向员工指派办卡任务,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发率会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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