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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1、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要求赔偿;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三、有明确的被告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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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嫌疑人或嫌疑人的家属积极赔偿的,可以作为悔罪表现的一种方式,可以从轻判决。 但是,并非家属积极赔偿了,就一定会从轻判决,不过,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如果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法院将来在判决的时候,应该会考虑相关的情节。 第三,关于具体能否达成调解协议的问题,如果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更好,对方家属不再追究形管责任,未法院从轻判决提供了依据。 第四:关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人,并非一定要按照受害人的要求,完全满足受害人的家属的要求才会被法庭认定未积极赔偿。在我代理的一些刑事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受害人比较多的案件中,我经常采取的措施是,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尽量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过高,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我们会要求嫌疑人家属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受害人家属不接收的,我们是直接交付到法院,那么,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按照已经积极赔付进行配角的。 还有一种情况,可能是嫌疑人的家属愿意赔偿,但是,实在是没有赔付能力,导致与部分受害人没有达成一致协议,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做法是,对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协议支付。对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赔付的能力按照应该赔付的人员的比例进行赔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会认定存在积极赔付的行为,在判决的时候也会考虑从轻判决的,当然,从轻的力度可能会比全部赔付要低一些,具体要看法官对于这件事情的认识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二审和再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特殊规定:1、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抗诉期限应根据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的,上诉期限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3、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审查全案。如果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不合适的话,二审人民法院只需要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5、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发现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实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6、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7、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的案件,原告方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二审人民法院可依法调解。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调停书送达前一方后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决。8、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如无法调解,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9、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自诉事件,应依法作出判决。附带裁定的民事部分可以调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3]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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