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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体咨询公安局法制科。要求说明法律依据和下一步的处理方案。...
在面对这个问题时,我们应该认识到一点,即检察院撤销起诉并不等同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撤销该案件。因为在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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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于满足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案件应当决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公安机关的做法自有他的道理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医鉴定以几次为限,以哪次为准。被害人第一次鉴定为轻伤,而第二次鉴定为轻微伤。此时,你可能认为第二次鉴定意见是正确的,但被害人却往往不这么认为,他还认为第一次是正确的并纠缠于公安机关要求再次鉴定。实务中,有的被害人鉴定4、5次也绝非罕见。因此,目前该案是事实不清,而非事实清楚。公安机关未予撤销案件是可以讲的通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据此,因证据发生变化,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应当及时解除你的取保候审,并非撤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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