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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朋友一起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处理方法是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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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对外以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偿还债务,退伙人退伙结算时将应承担的合伙债务份额留在了合伙财产中,此时债权人不一定行使债权,退伙之后,债权人行使的就是退伙人退伙之前的债权。所以已分担的“分担合伙债务”仅仅是发生在合伙内部的财产关系。
企业盈利=营业收入(如销售商品收入)-营业成本(如生产产品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如销售人员工资、广告宣传费)-管理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管理部门常规费用)-财务费用(如借款利息)+投资收益(如购买股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投资性房地产涨价)+营业外收入(如国家拨款)-营业外支出(如企业罚款)-所得税费用 正的就是盈利,负的就是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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