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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属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或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或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并销毁直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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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一)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的;(二)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五)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六)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八)其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属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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