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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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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毁会计账簿,按情节严重可分为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两种情况。1、情节一般的话,可协调,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原始凭证再制定会计账簿。2、情节严重会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2、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是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增加规定的新罪名。4、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严厉打击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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