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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丧偶的影响。许多青少年失去双亲,给生活与成长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生活无保障,经济无来源,缺少足够的温暖,产生“低人一等,矮人一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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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暴力会产生示范与传递效应心理学理论强调,青少年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透过观察与模仿,可学得他人某种特殊社会行为,逐渐形成自己的价值观,进而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引,以后在相似的社会情境中,以自己的行为显现出来。更具体来说,家长对孩子的体罚,实际上是一种暴力的示范,这种示范可能会造成孩子对暴力的学习和模仿,一旦有类似的情境,即可能唤起孩子的暴力意识。青少年即模仿父母的惩罚性行为,学会打架、斗殴,并常以暴力的方式对待他人。久而久之,便会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另外,在这种暴力家庭中生活的子女,由于耳濡目染,在性格上渐渐形成了独断、专横、脾气暴躁、听不进任何劝阻、心狠手辣的特点,为其日后的犯罪带来了诱因,在其长大成人后的家庭生活中青少年家庭暴力又会重复着父辈同样的生活,使这种家庭暴力延续到其子女日后的婚姻生活中。
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反复性发作,形式多样,暴力发生隐蔽,反复受伤等特点。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是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表现其对象的特定性,既为家庭成员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一是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直至忍无可忍时有的便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极端手段,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3、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其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 4、发作的反复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在循环中不断升级的规律,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5、手段的残忍性。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具有残忍性。 6、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使用暴力时,使受害人身体、心理、性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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