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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⒉自首的原因及动机...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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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综上所述,当事人因为故意伤害犯罪被起诉的,如果有自首情节,应当请律师在辩护词中写清楚,阐述自首的具体情节,并写上当事人主动认罪、积极履行赔偿、故意伤害导致后果较轻等,这些都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3、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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