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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
孩子的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问题发生争执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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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xxx,男,汉族,生于xxx年xx月xxx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身份证号码: 女方:xx,女,汉族,生于xxx年xx月x日,广西省田林县人,住广西省,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取名叫xxx(现年3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自愿达成以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xxx随男方生活,女方一次性支付小孩15年的抚养费合计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给男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肆万元整,2015年6月26日之前付剩余的贰万元整。 三、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若今后出现归各自享受与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能生效,民政部门存档一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协议人:方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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