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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信假药移交公安的标准: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销信假药移交公安的标准: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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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移交公安标准:(1)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2)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治疗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4)缺乏急救必要的有效成分;(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或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刑法修正案(8)》第二十三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十五十条的规定,单位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直接处罚。
如果已经达到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 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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