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目标是相同的。2、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与对方之间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所以一...
一、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目标是相同的。2、普通共同诉讼有几个诉讼请求。三、普通共同诉讼可分之诉。二、普通共同诉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1、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的共同诉讼,是指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一种,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就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当然,即使因合并审理而形成了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他们在诉讼中独立地使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可以这么讲,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时,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独立进行时是一样的。他们在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共同原告之一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不影响其他共同原告继续诉讼。共同被告之一同意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代表其他共同被告不能反驳或否认与此相应,人民法院应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 2、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同时二人也必须共同起诉,因为如果一方起诉,法院也会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的那么,各个民事主体对诉讼标的是否是共同的,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呢?一般来说,主要是由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应当参加诉讼的情形也有具体规定。归纳起来,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处理的情形主要有:首先,财产共有权以及数人共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其次,遗产继承纠纷中的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既未被诉,又未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应列为共同原告再次,因代理行为产生纠纷提起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列为共同被告。第四,因保证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五,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介绍信、银行帐户,借用人被他人起诉的,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列为共同被告。第六,企业法人分立后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以分立后的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七,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第八,在诉讼中,个体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九,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十,数人共同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在诉讼中,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其共同的一面,也有其独立的一面。一方面,各共同诉讼人均是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另一方面,因其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而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独立性是有限制的,即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行使共同的权利和履行共同的义务时,应当共同进行。如果单独进行,单独进行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与普通共同诉讼人相比,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不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每个共同诉讼人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其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而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采取承认的原则,视全体共同诉讼人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既可以一同起诉或者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应经共同诉讼人同意,并分别作出判决,确认每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且判决内容不得相左。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