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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亲不尽义务被剥夺

2022-10-26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但男方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女方将男方诉至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长汀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婚生子由原告A抚养,并由原告A自行承担抚养费。A与王某于2014年7月份协议离婚,约定婚生男孩烨烨(化名)由王某抚养,但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10日前支付烨烨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此后,烨烨一直随原告在长汀生活,今年9月始在长汀县XX上学。可自去年10月起,被告未再支付分文抚养费,也未看望、关心过孩子。今年2月开始,王某外出后一直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另查明,A现从事餐饮工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表示自愿承担婚生男孩烨烨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生男孩自2014年7月7日始至今一直随原告A生活,原告A有固定收入,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被告王某从原、被告离婚始未实际带领抚养婚生男孩,且自2015年2月始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A请求将婚生男孩烨烨变更为由其带领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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