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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
针对目前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处理时出现了二种不同的观点。笔者去年办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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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及时报警,由公安交警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确定肇事各方的过错责任,并根据过错责任认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到民事赔偿方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政处罚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刑事责任,仍然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如甲机动车方负全责,甲机动车方的损失应当由乙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乙机动车方无过错,在1.2万元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甲机动车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甲机动车方自行承担。乙机动车方的20万元损失则由甲机动车方的保险公司在6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14万元损失由甲机动车方予以赔偿。 (2)如乙机动车方负全责,甲方机动车方的损失由乙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6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进行赔偿,其余的4万元损失由乙机动车方予以赔偿。乙机动车方的损失由甲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1.2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的18.8万元损失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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