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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依法享有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用依法享有的股权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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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已经被设立质权的股权不可以用作出资。法律规定,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风险提示: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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