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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只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相关原因消失后,重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交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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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相关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据此,对于被告人上诉期间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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