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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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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案标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让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交易。涉及一张以上信用卡的,应当立案追诉。一般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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