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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投资...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期限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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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XX)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债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20%;(二)投资同一家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4%;(三)投资同一期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1%。
保险机构投资中央银行票据,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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