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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黑名单的,只要不履行义务,就永远不会自动解除。 我国法律规定,信用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相...
欠钱不还的如果进入黑名单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才会解除,法律规定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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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列义务的;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欠钱不还,如果借款人具有不执行生效判决书、暴力抗拒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的,会上黑名单,即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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