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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嫖宿幼女的情形,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另外,奸淫幼女情...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14岁的幼女的行为。构成本罪的条件是,行为人知道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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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的规定,删除妓女的儿童罪,这种行为可以适用于刑法第236条,即强奸未满14岁的儿童,以强奸论处罚。妓女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还处于身体发育期。生理上,各种器官尚未成熟,不适合性交的心理上,幼女的智能处于成长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低下,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诱惑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和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的道路,由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看幼女没有性行为的能力妓女在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同时,因其妓女行为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该是幼女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是未满14岁的幼女,而且是卖淫的幼女,行为者用欺诈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强奸行为的话,就会成为强奸罪。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卖淫的幼女,如果幼女自愿或自愿卖淫,一般说明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幼女被别人(不是卖淫者)诱惑或强迫卖淫,就不要求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客观地卖淫。未满14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满14岁,不包括14岁本身,满14岁的计算方法是从幼女过了14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14岁以上的生日也被认为不到14岁,行为者在14岁以上的生日的第二天卖淫的话,就不会成为卖淫的幼女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妓女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行为。妓女是指以交钱和其他财产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或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没有规定。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有一项是关于嫖宿幼女的,即成年人男性与未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如何都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是,幼女不满14岁的,你明知或者应知是幼女的,而给钱她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嫖宿幼女。如果你明知是一幼女不满14岁而以谈恋爱的名义或者其他经过她同意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嫖宿幼女罪是嫖宿幼女罪,中间有金钱交易的,相对比较轻。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是没有金钱交易的,判罪很重,这两样是完全不一样的。现在,嫖宿幼女罪已经取消,凡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她本人同意还是不同意,都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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