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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内容: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义务:1.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 2.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不得与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对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守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7.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刑事辩护的注意事项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许可与否的标准,一般地讲主要是看案件的情况,对于案件中同案犯都已归案,证据清楚、确实,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的,应当让其他辩护人行使上述权利。只有对于让辩护人阅卷可能造成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情况的,才有必要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都一律禁止,也可以是推迟阅卷的时间。只要对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没有妨碍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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