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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
医生失误导致患者受损害由医院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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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漏水在保质期内的,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超过保质期的,因楼顶属于公共区域,由住宅维修基金承担。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首先,确定房屋漏水的原因;其次,根据房屋合同确定赔偿义务人;最后,要求义务人赔偿,协商不成的,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据此可知,消费者有权验货,货物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拒收,也就意味着商品的交付没有完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消费者在不能确认货物质量的情况下拒绝签收的,风险应由卖家承担,但同时也可以追究快递公司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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