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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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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因此,只要不违背上述原则性规定,互换耕地耕种的行为即为合法。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做到有据可查,互换耕地耕种时,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交换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交换的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 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 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 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 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 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 违约责任。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因此,你可以和本村的村民互换土地耕种,但在换耕时,应到村民委 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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