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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瞒,多次实施隐瞒,隐瞒行为,隐瞒犯罪极其...
(刑法第310条) 定义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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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指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作出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瞒、毁灭、湮灭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在中国古代,我们注重亲戚的隐藏。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近亲属可以不出庭作证指正犯罪,但这是一种被动保护。如果近亲属主动破坏证据或提供假证言,仍应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只是不举报亲属犯罪,不构成包庇罪,但如果有其他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包庇罪。犯罪属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违反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包庇多人,或多次实施包庇行为,或包庇罪行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等。建议大家犯法后主动投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小问题酿成大祸,否则,一旦越滑越远,后悔就来不及了。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三、处罚 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二、包皮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知道是犯罪者,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财产,帮助逃跑或伪证保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的情况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定金罪,提前通谋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酒店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部门人员在公安机关调查卖淫、卖淫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者通风通报,情节严重,根据本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情节很严重,主要是指隐藏,多次实施隐藏、隐藏行为的隐藏、隐藏犯罪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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