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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得因未在...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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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离婚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审查,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予承认。由此可以得知:上述案例中渝中区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需要存在共同条约约束关系或者互惠关系,但对无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不予承认和执行。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中国公民申请涉外离婚外国判决承认要提交的材料有: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合用中国诉讼时效划定的条件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入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条件下,方能合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划定。 在中国法院入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合用等划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合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划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划定: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合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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