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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
的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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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综上所述,业主与物业管理处是签订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处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不作为的,就属于违约行为,业主就可以就不作为部分不支付物业管理费。以上就是ask.com小编整理的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筹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以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依据相关规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筹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筹资,是指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以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第四条筹资的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2.统一筹措,分级使用原则;3.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第五条资金的筹措、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第二章权益资本筹资第六条权益资本筹资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取得。1.吸收直接投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的筹资方式。2.发行股票筹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的方式。第七条公司吸收直接投资程序1.吸收直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2.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分担等。3.财务部负责监督所筹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和实物资产的评估工作,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4.财务部在收到投资款后应及时建立股东名册。5.财务部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改手续。第八条吸收投资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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